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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消防工作,防止校园内火灾事故的发生,落实消防组织和消防器材的管理,保护我院公共财产和师生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的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到消防工作与学院其他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第三条 我院的消防工作应自觉接受上级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设置学院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消防的领导与管理。并由分管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院保卫部门正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院长办公室、学生处、后勤处、资产管理处、
工会、团委和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各派一名领导担任组员。 学院保卫部门为学院消防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全院的消防工作。各院直单位(部门)的治安综合治
理责任人为本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 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和我院对消防工作的指示;
    2. 组织全院的防火宣传教育,安排学院义务消防队的活动和训练;
    3. 组织全院的防火安全检查,定人、定时、定措施,消除火险隐患;
    4.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行为;
    5. 及时组织各系、部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派人保护火灾现场;
    6. 协助公安机关查明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7. 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消防管理工作情况;
    8. 组织交流消防工作经验,评比和表彰先进。
    第六条 院直单位(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
    1. 贯彻上级和学院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2.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本单位(部门)的工作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 向教职工、学生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安排义务消防队的活动和训练。
    4.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隐患;
    5.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和表彰先进;
    6.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7. 协助公安机关和学院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根据《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的规定及我院的实际,组建我院义务消防队。全院共设十三个中队,各系为一个中队,队长由各系防火安 全责任人(即治安责任人)担任,副队长由各系辅
导员担任。各中队的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为100人,具体由各系义务消防队队长确定,并报送学院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中队要自觉接受学院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八条 义务消防中队的主要职责
为:
    1.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制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及定期换药;
    2. 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3. 协助本单位建立防火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
    4. 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参加灭火技术学习及战术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熟悉灭火工具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5. 发现本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参加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
    6. 发现临近单位发生火灾时,也应立即报警,并主动参加扑救工作;
    7. 接到学院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外出灭火的命令时,应当迅速出动,积极支援外单位扑救火灾。
                                第三章 教学场所的消防管理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学场所是指学生听课、练习、实验、自修等所用的教室、实验室、电教室、电脑室等公共场所。
    第十条 实验室的防火管理规定:
    1. 根据《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条例》的裁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实验室主任为本单位实验场所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2. 贵重仪器设备、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要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道册,严格领用制度。
    3. 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震、防爆、防锈、仿腐蚀、防盗、防破坏等“十防”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
    4. 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安装电器设备,要由合格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人在实验室监控时,必须切断电源。
    5. 电器设备、仪器除经常检查外,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绝缘不良情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不允许带病操作。
    6.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要选用与负荷相应的保险丝,不准用铜线、铁线代替。
    7. 室内天花板上安装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阻燃塑料管套内,严禁闷顶架线。
    8. 电器设备发生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根据不同类型实验室使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扑救。
    9. 实验室内严禁烟火及严禁使用明火。属特殊实验须明火的,应事前准备好灭火的措施和设备设施。
    10.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现场存放。
    11. 实验室要保持整洁。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粘油工作服、手套、试纸等要及时处理。
    12. 节日假期中不使用的实验室,应关闭三源(电源、气源、水源)。
    13. 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源仪器。
    14. 实验室中使用可燃气体作燃烧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所用各种气体钢瓶应远离火源。
    15. 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在实验台的范围内,不应放置任何与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
    16. 实验室要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17. 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及实验室主任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四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电脑室)的消防管理要求:
    1. 要强化计算机及计算机机房的日常防火管理工作,对计算机内部的电源及机房内部、空调、打印机、配电盘、通风管道、电度表、电缆线路等电器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2. 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存放腐蚀和易燃易爆物品,计算机设备维修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溶剂,如确需使用时,应限量使用,随用随取。
    3. 在机房中维修设备时,必须先关闭电源,维修中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使用完后要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清理维修使用过的易燃洗剂、纸张等。
    4. 保持机房通道畅通,机房出入口应设置事故应急照明装置。机房内的信号线、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安装等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铺设,尤其要注意防潮防鼠咬。
    5. 计算机较集中的机房,要配备足够的1211或1301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的地方。
    6. 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
    7. 计算机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
    8. 计算机停止使用,除关闭电脑开关,还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 教室、琴房、美术绘画室、语音视听室、体育室等教学场所的消防管理要求:
    1. 教室、琴房、美术绘画室、语音视听室、体育室等教学场所必须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开门与关门、关电、关窗及清洁等工作。
    2. 上述教学场所的照明用电、教学用电的线路必须由合格的电工安装与维修,严格执行用电的规定。
    3. 上述教学场所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
    4. 上述教学场所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5. 上述教学场所只能用于教学和学生自习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章 学生宿舍的消防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要求按照《肇庆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宿舍 管理规定”执行。各宿舍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的维修、保养和换药由主管 学生宿舍的单位负责,并由该单位指定学生宿舍区防火安全负责人。
                             第五章 学院办公场所的消防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办公场所的消防工作按各办公场所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院公共娱乐场所与后勤生活服务网点的消防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院内各剧场、演出厅、投影室、影视室、舞厅、卡拉OK室、学生活动中心、教工俱乐部、展览厅、游泳池、体育室等。后 勤生活服务网点主要指院内各餐
厅、酒店、饭堂、招待所、商店、复印、照相室等。
    第十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报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及后勤生活服务网点的主管单位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关系时,必须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主管单位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及生活服务网点,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及消防通道口封堵。
    第十九条 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楼梯口等必须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及生活服务网点必须建立和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 投影室、视听室、录像室等机房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客。室内严禁吸烟、使用电炉、电热器、生明火,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放映员操作放映机、投影机等。每次放映完后坚持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关闸断电。
                       第七章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的消防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所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与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书库、档案室、资料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烫斗、电烙铁、电热器、电烤箱等电器。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不准随意乱拉电源线,确需临时拉线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不准擅自增加用电负荷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的电源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与维修,应由正式电工负责。不准采用表面温度较高的碘钨灯照明。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要加强日常防火安全管理,严禁火种进入书库、档案库、资料库。未经批准,不得在上述单位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不得使用燃烧型蚊香。
    第二十八条 保持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通道上堆放杂物、书籍。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应设置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主要库房还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八章 仓库消防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院内各类仓库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仓库管理规定。
                      第九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消防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因教学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或灭火战斗中受伤、致残或死亡。学院按照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并可视其在执行任务时的实际表现及本单位的经济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助,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革命烈士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消防工作和义务消防队建设成绩显著的单位, 以及为我院消防工作作出贡献的义务消防队员或其他人员,学院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违者将依据《广东省消防处罚条例》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执行规定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队有关责任人、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参加义务消防的各项活动,在消防工作中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消防队员,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每年应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消防专项经费,用于购置消防器材,维护消防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及表彰奖励。各消防重点单位也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消防经费,解决本单位整改消防隐患费用问题。创收单位消防安全方面的开支原则上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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