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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暂住人口的管理办法
(一)暂住我院的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我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在我院工作的外来人员实行“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在我院工作的外来人员如有违反我院的有关规定,按我院有关规定处罚;因雇用单位领导对雇用人员忽视法纪教育而造成违纪行为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在我院留宿一天以上的各类暂住人员,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方可在院内住宿;在院内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各类暂住人员,必须有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计生状况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相片4张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办领《暂住证》。
(四)外来施工队应在进校3天内由施工队负责人依上述规定统一办领所属人员的《暂住证》。在我院期间各施工队若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并在3天内补办有关手续。施工队负责人带队进我院应事前与主管基建工作的我院职能部门签订治安、安全合同书,事后配合主管基建的职能部门和保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学院主管基建的职能部门应抓好进院施工队的管理。
(五)驻我院施工队及学院雇请的临时工的住所不得擅自留宿他人。
(六)驻学院施工队所承包的工程验收完毕后的一个月以内原则上要撤离工地,属特殊情况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保留工棚时间,但不得擅自将工棚转让给其他施工队人员居住。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办法
(一)禁止本院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区。
(二)禁止在学生宿舍留宿和搭宿。
(三)禁止在学生宿舍经商,一旦发现全部商品没收。
(四)禁止在上课、午休、晚休时间在学生宿舍打扑克、打麻将,违者没收玩具。
第三条 校门口管理办法
(一)严禁在校门口(在规定的范围内)乱摆乱卖乱停放车辆。
(二)凡本院学生(含函授、培训班学生)、教职员工及家属,要自觉遵守门卫管理规定,出入校门时要自觉接受门卫盘查,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自觉办理。
(三)外来人员进入我院,必须说明原因,出示身份证或者其它的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必须下车推行。骑无锁或车锁有?压痕迹的自行车出入校门,须交验本车证件。
(五)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我院,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院。
第四条 交通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辆进入我院路段须按交通标志行驶。校园内禁止鸣喇叭,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二)禁止在校园内学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三)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不得乱停乱放,须在指定地点停车。
第五条 群众性集会活动的管理办法
(一)院属各部门、学生会及学院各社团在校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如电影、晚会、舞会、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活动要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并在活动前两天将情况报告保卫处(例行性活动除外)。举办校外人员占1/3且百人以上的群众性集会及各种社团活动时,主办部门应与保卫处商定安全保卫措施,并得到有关领导或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主办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组织、维护秩序,遇有治安问题不能自行解决时,应及时报告保卫处。
(三)举办群众牲活动,学生宿舍必须有留守人员看家(包括学生的晚自修及早上出操)。
第六条 消防管理办法
(一)师生员工要爱护消防器材,非火警严禁动用灭火器材设备,严禁损坏消防器材及设施,不准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
(二)严禁在学生宿舍乱接电源、点蜡烛、烤生火、放烟花、炮竹。
(三)对火险隐患部位,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物资仓库、危险物品、贵重物品及现金票证的管理办法
(一)物资仓库的防范要安全可靠,必须要有三铁,即铁窗、铁门、铁锁。
(二)化学危险物品统一存放在危险品库房。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要分别设立专门库房由专人保管,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三)领取、使用、运输危险物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四)贵重仪器设备及珍贵资料应在防护设施齐备的库(柜)中存放,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五)财务部门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实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六)存取现金必须用三保险的保险柜,保险柜锁匙要有专人保留。
(七)取送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使用安全包,有两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要用专车。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秩序,侵犯人身权利或损坏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送交执法机关处罚,属本院师生员工的并给予纪律处分:
(一)扰乱学院教学、科研、医疗或其他工作秩序,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校园内文体活动场所,影响学院正常活动,不听管理人员劝告的;
(三)在公共场所刻画、有意蹬踏墙壁,涂抹、损毁各种标志。擅自挪动校园内路牌、交通防火等标志的;
(四)损毁路灯、邮筒、公共电话、体育设施、宣传布告栏等公用设施的;
(五)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六)在校园内使用能够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或使用弹弓的;
(七)擅自入校摆卖、收破烂,不听管理人员劝告的;
(八)在校园内做有损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行为的;
(九)爬越围墙或门窗的;
(十)在校道中间玩耍、打闹、追逐,妨碍车辆或行人通过,不听劝告的;
(十一)携带、隐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
(十二)阻碍学院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的;
(十三)在校园露宿的;
(十四)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打架、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十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十六)殴打、侮辱、诽谤或谩骂他人的;
(十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十八)写恐吓信、匿名信或者用电话等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九)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电报、汇款单的;
(二十)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购物的;
(二十一)包庇他人犯罪或与犯罪事实有牵连的人劝其离校不听的;
(二十二)明知赃物而购买或为犯罪分子窝赃、销赃的;
(二十三)有意损坏公私财物(包括损坏学校车辆车容)的;
(二十四)偷骑他人自行车或者私拆他人自行车零件的。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属本校师主员工的并予以单处或并处纪律处分:
(一)利用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包庇纵容本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和事。否则,一经查实,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院属各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OO一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院学习、工作、居住、施工以及来我院办事、探亲、访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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